发布日期:2024-11-15 23:33 点击次数: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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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
这是宋朝时期朝廷关于如何处理遗孤,以及遗孤财产的一条记载,从上述的资料中不难看出。
在宋朝遗孤的财产要由官府进行财产的检校,然后将这些财产进行代为管理,遗孤则是托付给亲戚抚养。
并且定期地给予遗孤所需的费用,等到遗孤成年以后再将所有的财产归还给遗孤。
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其实也是为了遗孤能够拥有更好的生活,毕竟没有成年,对于资产也无法管理。
而且官府对遗孤财产进行管理,定期给予一定数量的费用也有利于遗孤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除了代为管理遗产之外,宋朝还成立了官为检校的制度,专门负责遗孤的管理,根据史料记载。
在太平兴国二年也就是公元977年“泾州言,安定民妻怒其夫前妻之子妇,断其喉而杀之……并以杀伤凡人论……”
这里所记载的就是一起因为遗孤因为继母不善而导致的一场惨剧,也是宋朝记录在案最早的一场官府介入调查的遗孤案件。
由此可见宋朝时期对于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的实施还是非常重视的。
可是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真正的开端并不是宋朝,早在汉唐时期遗孤财产检校制度就已经开始萌芽了,只不过到了宋朝发展得更加完备。
一、宋朝时期对遗孤财产检校与放贷的开始阶段
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的建立对于遗孤的保护和成长有着重要意义,据记载在宋仁宗时期就在开封设立了检校库,所谓的检校库也就是专门负责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的机构。
因此在宋朝时期关于遗孤财产检校的记载非常之多,而且随着宋朝经济的不断发展,检校库的职业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
除了遗孤财产检校之外,还增设了遗孤财产放贷的职能,可是关于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的萌芽却可以追溯到更早时期。
1、前朝经验对于宋朝遗孤财产检校与放贷的影响
关于遗孤财产检校在宋朝之前的发展,最早可以见于汉代,在《郑子真宅舍残碑》中其实就已经有了与检校相关的记载。
只不过这是一个残本,所以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时期检校是必然已经存在的。
所谓检校就是指清点核查,在古代社会任何参与检查核实的政务都被称为检校,在遗孤财产处理时也会涉及清点核算,所以说遗孤财产检校就是因此得名。
如果说汉代时期对遗孤财产检校尚存争议,那么唐五代十国时期就有了明确的文献记载,遗孤财产检校也就有了直接的证据。
在唐朝在对遗孤进行财产检校时有这样的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近亲戚者,官为检校。”
虽然这里所记载的是对于绝户人家的财产检校制度,但是从中不难看出唐五代时期,针对百姓逝世后财产检校已经有了制度可以遵循。
这种制度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有效地对逝者遗产的分配,以及避免逝者遗孤因为处于弱势而权利受到侵害。
到了宋朝之后遗孤财产检校制度才算是真正地发展完备,成为了一个完整的制度。
2、宋朝初期对于遗孤财产检校与放贷的简析
遗孤财产检校制度在宋朝之前都是处于定义模糊的阶段,就如上述提到的记载一样,并没有明确的制度。
可是随着宋朝关于遗孤财产检校的记载大量地出现,可以判断出宋朝时期遗孤财产检校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制度体系。
宋朝的遗孤财产检校定义为:对于亡故公民的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核查、登记,并且对亡故公民的财产代为保管。
在亡故公民子女成年之前定时向遗孤子女发放一定数额的费用,等到遗孤子女成年之后再将所有的遗产全部归还。
有非常多的文献资料都有关于遗孤财产检校的记载,比如说“诸有财产而男女孤幼,官为抄札寄库,谓之检校。俟该年格,则给还之。”
可是随着宋朝经济的蓬勃发展,宋朝的人口也跟着有了大幅度地提升,尤其是宋朝都城开封府。
人口数量更是全国首屈一指,为了更好地执行遗孤财产检校制度,宋朝朝廷还专门在开封府设立了检校库。
检校库的设立正是遗孤财产检校制度完善的标志,也是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确立的标志,有明确史料记载设立检校库的时间为北宋的庆历三年,也就是公元1048年。
二、宋朝时期对遗孤财产检校与放贷的发展阶段
宋朝自从在开封设立了检校库以后,所有关于遗孤财产检校的相关事务就都交到了检校库处理。
除了要管理遗孤财产检校之外,检校还有很多其他的职能,比如说宋朝后期开展的放贷业务。
1、宋朝检校库的建立标志着宋朝体恤遗孤事业的建立
检校库最初是在开封设立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开封是宋朝都城,因此开封无论是经济文化发展。
还是政治建设都是最发达的,而且都城所在之地自然聚集着大量的文武百官和皇亲贵族。
这样的社会背景自然就决定了开封必然是最需要遗孤财产检校的地区,因此在这里设立检校库就是宋朝朝廷建立恤孤事业最重要的任务。
根据上述的资料可以推测出检校库的建立并非宋朝之初,而是在宋仁宗时期才开始出现,最直接的证明就是史料记载“李中师,管勾本府检校库。”
随着检校库的建立和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的不断完善,检校库需要负责的职能也逐渐增多。
根据史料记载可知:检校库的首要任务是遗孤财产检校,其次还需要负责民间法律纠纷的钱财保管。
盗贼赃物和其他等等没有明确物主的财产保管,这些通通都要归于检校库管理。
2、对遗孤财产检校发生变化是从检校库开始实施放贷业务开始
随着职能的增多检校库所保管的钱财也越来越多,再加上宋朝本来就是一个重视经济发展的朝代。
尤其是商业经济的发展,更是宋朝经济的重中之重,所以说宋朝的商品流通十分地繁荣。
商品流动繁荣也带来了一些社会制度的变革,比如说货币的变化,原本人们之间的货币流通都是真金白银,以物易物的模式。
可是宋朝的商业经济迅速地壮大,导致了以物易物的方式非常地不便,于是就应运而生了钱庄和飞钱,以纸币代替等量的白银黄金,更便于商品的交换和商业经济的发展。
这样一来检校库里面所保管的钱财也就也就有了新的用途,流入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为国家增加税收,于是检校库就有了与钱庄类似的职能——放贷。
根据文献记载“本库检校孤幼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依常平仓法贷人,令入抵当出息,以给孤幼。”
从这则记载可以看出,宋朝检校库有规定遗孤财产不足1000缗的,可以作为本钱存放在检校库。
检校库再“依常平仓贷人”,把钱借出去,以此收取利息,然后再将这些抵扣之物或者是利息用在补贴遗孤上面,既实现了钱财的流通,又为解决抚养遗孤财产不够的问题。
3、南宋对遗孤财产检校与放贷的具体实施结果
自从开始实施遗孤财产检校制度以后,宋朝在体恤遗孤方面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可是发展到南宋以后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了出来,那就是贪污腐败的屡禁不止。
时至南宋检校遗孤财产的业务落到了地方州长的身上,虽然遗孤财产检校制度推广得到了实现。
可是贪污腐败也跟着频频发生,毕竟保管着大量的钱财是一个非常大的诱惑,官员能否保持清正廉洁的为官之风就难以保证。
根据史料可以看出,这样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南宋时期地方官员挪用检校钱财的现象十分频繁。
比如说“州县检校孤幼财产,官司侵用,暨至年及,往往占吝,多不给还。”
从这则资料记载可以看出,南宋时期检校钱财被贪官占用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因此遗孤财产检校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也阻碍了检校钱财放贷事业的发展。
为了改变这样的风气宋朝又成立了故宫府检校遗孤财产,为的就是保障这些遗孤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宋朝腐败的社会风气。
虽然说检校制度在后期的发展中出现了贪污腐败而导致的社会问题,可是不能否认的是检校制度的出发点确实是为了守护遗孤利益。
在宋朝初期的时候遗孤财产检校制度的发展也是有目共睹的低风险股票配资,为遗孤的生活和财产安全作出了很多努力,只不过因为人性的弱点使得制度成为了贪官敛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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